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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12年03月19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所属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学院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应当遵守《消防法》和有关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院实施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院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学院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做好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者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处、室、系(部)、中心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院安全的副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院内各处室系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者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教育。组织灭火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学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均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申报消防年度经费预算,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院内各处、室、系(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运转,定期组织检查、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院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相关手续;

(六)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消防自愿队伍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后勤服务中心是学院用电、用气安全的责任部门。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用气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学院的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安装要按规范进行。同时,做好学院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各处、室、系(部)、中心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五)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等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学院各处、室、系(部)、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学生处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责任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之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组成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单位(部门)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学生公寓、学院食堂(餐厅)、教学楼、演播厅、超市;

(二)学院网络、广播电台;

(三)车库、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

(四)图书馆、实训楼、实验楼等单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

(六)学院保密的要害部门及单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院内各处室系部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并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经学院保卫处检查、验收备案后方可举办;学院举办的大型活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学院保卫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院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教室、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学院消防控制室管理,严格执行消防法规规定,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行两人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院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需进行电气焊等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到学院保卫处申办手续。在作业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情况下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出租房屋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由租赁方负责,学院保卫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院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警处置程序:(一)报警系统报警→监控室值班员通知报警部位内保值班员现场确认→误报→反馈信息→系统复位→记录;(二)报警系统报警→监控室值班员通知报警部位内保值班员现场确认→火警→反馈信息→报告保卫处领导→拨打119→报告学院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学院其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落实情况;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规定和组织演练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该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下发火灾隐患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学院各处、室、系(部)中心等相关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学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内容: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应当加强夜间巡查。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卫处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隐患的整改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灾隐患通知书》的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学院保卫处对公安消防部门查出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学院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培训纳入消防安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学院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学院每年举办一次消防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园报刊开设消防教育窗口。

第三十五条学院消防重点单位(部位)要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同时,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保卫处要对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电工及保管员,化验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学院和各二级责任单位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学院至少每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各二级责任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学院、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院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条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院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学院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重要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违反学院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中消防各单位包括:处、室、系、(部)中心等。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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